安乐死是一种患者自愿选择较为无痛地通过外界的辅助结束生命的方式,但是安乐死在很多人眼中是一知半解的,因此容易被人误会,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安乐死以及荷兰安乐死的来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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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介
安乐死(Euthanasia)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中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2017年10月22日,韩国保健福祉部称,从2017年10月23日至2018年1月15日将试行《维持生命医疗决定法》(也称《安乐死法》),临终患者可以自己决定是否继续接受维持生命的治疗。
二、荷兰安乐死的来历
荷兰是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但荷兰对“安乐死”的权利设置了最低年限12岁。同时,12岁以上的未成年重症患儿如需采取“安乐死”措施,必须征得家长、医生等多方的同意。
安乐死在荷兰仍然是犯罪,但如果能够证明满足下列标准,报告已经实施安乐死的医生不会受到起诉:病人请求安乐死是自愿的、经过充分考虑的、一贯坚持的和明确的;医生与病人有足够密切的关系,使医生能够确定这个请求是否既是自愿的又是经过充 分考虑的;按照目前的医学意见,病人的痛苦是不可忍受的,而且没有改善的希望;医生与病人讨论过除安乐死以外的可供选择的办法;医生至少应向一个具有独立观点的其它医生咨询;安乐死的实施应符合优质医疗实践。
三、实施条件
对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处于不可逆昏迷中的植物人,实施使其在无痛苦感受中死去的行为。狭义专指对身患绝症、临近死亡、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患者,实施促使其迅速无痛苦死亡的一种方式,又称无痛苦死亡,一般多指后者。各国对安乐死是否合法存在争论,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安乐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
2.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
3.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
4.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
5.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
6.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四、结束语
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很长久的历史,尽管安乐死至今还没有在多数国家合法化,但人们对给予病情危重而又无法治愈的病人以死的权力和自由以摆脱残酷的病痛折磨的做法,愈来愈多地采取同情的态度,认为这是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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