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死是一種患者自願選擇較爲無痛地通過外界的輔助結束生命的方式,但是安樂死在很多人眼中是一知半解的,因此容易被人誤會,下面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安樂死以及荷蘭安樂死的來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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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簡介
安樂死(Euthanasia)指對無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療或使用藥物,讓病人無痛苦地死去。“安樂死”一詞源於希臘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它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安樂的無痛苦死亡;二是無痛致死術。中國的定義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狀態下,由於精神和軀體的極端痛苦,在病人和其親友的要求下,經醫生認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無痛苦狀態中結束生命過程。2017年10月22日,韓國保健福祉部稱,從2017年10月23日至2018年1月15日將試行《維持生命醫療決定法》(也稱《安樂死法》),臨終患者可以自己決定是否繼續接受維持生命的治療。
二、荷蘭安樂死的來歷
荷蘭是第一個將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但荷蘭對“安樂死”的權利設置了最低年限12歲。同時,12歲以上的未成年重症患兒如需採取“安樂死”措施,必須徵得家長、醫生等多方的同意。
安樂死在荷蘭仍然是犯罪,但如果能夠證明滿足下列標準,報告已經實施安樂死的醫生不會受到起訴:病人請求安樂死是自願的、經過充分考慮的、一貫堅持的和明確的;醫生與病人有足夠密切的關係,使醫生能夠確定這個請求是否既是自願的又是經過充 分考慮的;按照目前的醫學意見,病人的痛苦是不可忍受的,而且沒有改善的希望;醫生與病人討論過除安樂死以外的可供選擇的辦法;醫生至少應向一個具有獨立觀點的其它醫生諮詢;安樂死的實施應符合優質醫療實踐。
三、實施條件
對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殘疾人及處於不可逆昏迷中的植物人,實施使其在無痛苦感受中死去的行爲。狹義專指對身患絕症、臨近死亡、處於極度痛苦之中的患者,實施促使其迅速無痛苦死亡的一種方式,又稱無痛苦死亡,一般多指後者。各國對安樂死是否合法存在爭論,持肯定態度的學者認爲安樂死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從現代醫學知識和技術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並已臨近死期;
2.病人極端痛苦,不堪忍受;
3.必須是爲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爲親屬、國家、社會利益而實施;
4.必須有病人神志清醒時的真誠囑託或同意;
5.原則上必須由醫師執行;
6.必須採用社會倫理規範所承認的妥當方法。
四、結束語
安樂死的理論和實踐都有很長久的歷史,儘管安樂死至今還沒有在多數國家合法化,但人們對給予病情危重而又無法治癒的病人以死的權力和自由以擺脫殘酷的病痛折磨的做法,愈來愈多地採取同情的態度,認爲這是符合人道主義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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