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偉大的時尚浪漫之都法國巴黎,女人是禁止穿褲裝的,這條1800年開始生效的法令一直延續至今已有210年。最近10個國會議員們聯名向國會提起廢除這一法令的提案,因爲它嚴重影響了巴黎的國際形象,使得外表自由的巴黎看上去比一些伊斯蘭國家還要保守。
這一法律條文可以名列之前小編髮過的10大詭異的法律之首了。法令起初是由巴黎警察總長提議的,她認爲爲防止女性着裝和男性趨同,英國禁止她們穿褲子上街。
到1892年,這一條文有了一絲鬆動:允許女性牽馬繮時穿褲子。這意味着你想要穿褲子,怎麼的也要買匹馬吧。
到1909年,法令與時俱進又鬆動了一些:女性騎單車或手握車時可以穿長褲。
再到1969年,巴黎議會要求警察總長廢止這一落後的法令,但警察那邊的回覆是,時尚潮流是往復變化的,總有一天會復古到穿裙子的時候。
最近的一次2003年,某右翼國會議員向主管兩性平等的某部長提議廢了該法,得到的回覆是:廢止該法貌似比不停的調整它來的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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